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3民初11244号
原告:肖某,男,1970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2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江苏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