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26民初368号 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被告:施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连某,男,1988年9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项某,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赵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杨某甲,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 被告:杨某乙,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乔某,男,1995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徐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某、连某、项某、赵某、杨某甲、杨某乙、乔某、徐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裁判前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