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3094号
原告:徐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4年6月25日向原告徐州市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原告徐州市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