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胜达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香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MA35F1U88E。
法定代表人:余南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胜达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Q9C3X1。
法定代表人:孙胜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柳生,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胜达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柳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期限届满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5执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国芳
审 判 员 郑文英
审 判 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乐李林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