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58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区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0814547栋办公楼二楼中厅。
法定代表人:彭超平。
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西大门正对面5栋。
法定代表人:彭超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285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就案件已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可解除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中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2853.5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戴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