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民终1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智,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7号嘉盛华府办公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永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1号1006。
法定代表人:周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维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越秀株洲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维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向品维公司租金、变更费用1634647.92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按照合同约定,品维公司逾期交付铝合金模板超过30天,越秀株洲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收取违约金外对品维公司罚款合同金额的20%作为补偿,但案涉合同并未解除,且早已履行完毕,一审判决品维公司支付该项罚款系超诉讼请求判决。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单栋尾款在铝模下地拆模之前支付完成,品维公司与2021年5月10日退场完毕,逾期违约金应当从该日开始计算。
越秀株洲分公司、越秀公司答辩称,品维公司延期交付在先,交付铝模存在瑕疵以及质量问题,造成越秀株洲分公司损失高达261.8474万元,应判决品维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因品维公司违约在先,越秀株洲分公司暂缓支付租金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使要支付违约金,也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越秀株洲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品维公司赔偿越秀株洲分公司各项损失261847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品维公司逾期交付铝膜时间错误,根据合同约定及深化设计图确认的时间计算,延迟交付时间分别为14栋延期44天,15栋延期51天,18栋延期59天,19栋延期6天。因品维公司逾期交付铝膜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各种损失巨大,品维公司应予赔偿。品维公司同意在核定损失后,损失抵扣租金,在品维公司是否违约未确定的情况下,越秀株洲分公司基于不安抗辩权而不支付款项并不是违约。
品维公司答辩称,原审计算的逾期天数正确,越秀株洲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越秀株洲分公司并无任何损失,品维公司从未表示同意租金中扣除
品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支付租金、逾期使用费、变更费用合计2,285,867元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41,26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之后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合计2,427,131元。
越秀株洲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品维公司赔偿越秀株洲分公司各项损失261.847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1日,越秀株洲分公司(甲方,承租方)与品维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恒大悦珑台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系恒大悦珑台14#、15#、18#、19#工程项目(简称“恒大悦珑台”)的总包方,拟为该工程项目承租项目施工所需铝合金模板设备;乙方为专业从事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业务的中国法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工程项目需要的铝合金模板设备。2.甲方经办人郭慎谦是铝合金实际使用人,为了便于管理和操作,甲方同意甲方代表郭建光代替甲方经办人同乙方进行对接、验收、提货、进出场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清点损耗、丢失等事宜并签字。3.乙方向甲方出租的设备统称为铝合金模板设备(或称“铝合金模板”,全新),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铝合金模板、背楞、支撑系统、早拆系统、对拉螺杆、螺帽、螺母、垫片、销钉、销片、K板螺丝等构成铝合金模板的设备本身以及附属于设备的任何零部件、附件和辅助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铝合金模板的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出库明细表》为准。4.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暖通施工图等乙方要求的初步设计所需文件,上述图纸必须是电子版及经建筑设计院盖章的纸质版最终版蓝图,电子版及纸质版必须一致,如不一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并相应顺延初步设计提交时间。乙方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将初步设计方案提交甲方、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初步设计方案后3日内经甲方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公章的初步设计方案返还乙方。甲方总工程师在初步设计方案上签字并加盖项目公章视为甲方已同意该初步设计方案。5.初步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2日内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完成后,乙方开始进行深化设计。技术交底乙方3日完成深化设计后应将深化设计方案提交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深化设计方案后3日内经甲方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公章的深化设计方案返还乙方。甲方总工程师在深化设计方案上签字并加盖项目公章视为甲方已同意该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另行通知的预计提货日安排生产。6.变更设计及取消,在深化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之前,甲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变更设计方案的,乙方将无偿进行重新设计,双方应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对设计方案重新进行确认。在深化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且铝合金模板开始生产后,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方案的,因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根据原设计方案生产的铝合金模板成为废件品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按照8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进行赔偿,该赔偿甲方在7天内确认赔偿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新的设计方案。7.设计期限的延长,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需延长设计期限的,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铝合金模板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提交乙方;(2)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安排乙方与总包方进行技术交底;(3)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确认的深化设计方案提交乙方;(4)甲方变更设计方案;(5)其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需要延长设计期限的情况。8.铝合金模板的暂定交付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实际交付期限根据甲方提前发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预计提货时间确定。深化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应至少提前20日向乙方项目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分别告知工程项目各栋建筑物对应铝合金模板的预计提取日期(简称“预计提货日”),但是,预计提货日不得早于本款约定的暂定交付期限(交付期限为预付款到位且双方深化图纸签字确认后30天)。9.甲方应当在乙方对铝合金模板预拼装完毕后2日内完成验收,若验收合格,乙方、甲方应当在《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试拼装项目验收单》(样本见附件二)上签字确认;经验收存在不合格项目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次性验收整改通知书,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试拼装项目验收单》规定的验收标准。10.铝合金模板由乙方负责安排车辆运输至工程项目现场,并由乙方负责装车并保证装车、运输质量,确保产品到达项目现场时处于完好状态。运输费用及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11.铝合金模板由甲方负责退场前清理、负责将楼栋内的铝模材料运输到地面按乙方管理要求集中堆放点。乙方负责打包(甲方提供小工配合)、装车(塔吊协助),并自行安排车辆从工程项目现场运输回去。在此期间出现任何问题,额外费用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12.深化设计图纸双方签字确认后30天内供货。单栋总租赁期为8个月,起租日自乙方按甲方要求配置模板全部运到工地经甲方签收之日起算,如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签收,以乙方运到日期为准;截止日自双方清点模板无误且乙方全部模板运离甲方工地日止。13.租赁产品延期使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完成施工,而造成乙方出租产品滞留经济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超出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暂停施工不予计算工期时间;大雨、雷暴、台风等特殊天气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工程租赁期内如遇春节则另增加30天免费期。14.合同价款及支付。14#楼栋号暂定金额为822,150元、15#楼栋号暂定金额为842,348元、18#楼栋号暂定金额为842,348元、19#楼栋号暂定金额为842,348元,暂定含税总金额3,349,194.00元(大写:叁佰叁拾肆万玖仟壹佰玖拾肆元整)(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具体税率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含税单价包干,不因政策变动而调整)。15.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深化设计,双方对深化设计确认后,开始进行配模、生产。铝模生产完成,甲方必须组织安排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铝模预验收,验收完成后双方对铝模预拼装产品进行验收确认签字;铝模验收完成后方可发货。三层施工完后,乙方派核量人员至甲方现场,双方于七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实际工程量,甲方需在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单栋实际工程量总额的50%,施工至单栋10层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至单栋实际工程总额的80%,单栋尾款在铝模下地拆模之前支付完成;甲方每次付款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开具发票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相等。16.乙方应保证提供的铝合金模板为符合约定用途的质量合格产品。如设备进场后因质量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免费维修,维修期间不计算租金。17.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8.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铝合金模板的,每日应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设备租金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收取上述违约金外对乙方罚款合同金额的20%作为补偿。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下的租金、赔偿金和技术服务费的,逾期付款金额产生的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三收取逾期支付利息。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返还铝合金模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付款的事实:2020年4月14日,越秀公司将恒大悦珑台项目14#、15#、18#、19#栋的全套施工蓝图等资料通过QQ邮箱发送至品维公司。2020年4月15日,郭慎谦代越秀公司向品维公司支付了100,000元作为定金,品维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株洲恒大悦珑台预付款到账即原路返还100,000元定金。2020年5月12日,越秀株洲分公司支付品维公司铝模款1,000,000元,品维公司原路退还100,000元定金。2020年8月11日,越秀公司支付品维公司铝模款380,000元。2021年2月9日,越秀株洲分公司支付品维公司铝模款200,000元。
深化图纸确定时间:越秀公司授权代表聂席军、郭慎谦于2020年5月3日在15#、19#栋铝模深化设计图纸上签字并加盖了“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恒大悦珑台二期项目部专用章”,于2020年5月22日在14#、18#栋铝模深化设计图纸上签字并盖章。
设计变更情况:1.2020年5月25日,越秀公司授权代表聂席军、郭慎谦以恒大悦珑台项目部的名义向品维公司发送《铝模板变更确认单》,载明:株洲恒大悦珑台二期19#、15#、14#、18#栋,铝模板深化设计图纸项目已经确认。2020.05.25下午,恒大总工室在铝模板设计交底会议确定:阳台的线条要求一次性浇捣。变更:按恒大总工室的要求,阳台的线条由二次浇捣改为一次浇捣。请贵单位对已经初步完成的15#、19#栋铝模板进行修改。对已经确认的14#、18#栋铝模板图纸进行修改。2.2020年5月30日,品维公司回复的《工作联系函》中载明:对于贵方来函中提出的变更要求,我司无异议。现变更压槽清单已出,19#楼、15#楼此次变更新增模板面积总计109.3㎡(54.65㎡*2,详见后附清单),19#楼按800元/㎡收取变更费,15#楼按20元/㎡收取变更费,14#与18#暂未生产,不计变更费用;19#、15#共计收费44,813元(800元*54.65㎡+20元*54.65㎡)。该费用在新增模板出厂前支付。3.2020年6月4日,越秀公司授权代表聂席军以恒大悦珑台项目部的名义向品维公司发送《铝模板确认单》,载明:株洲恒大悦珑台二期19#栋,阳台线条已经深化设计,阳台的线条一次性浇捣。应恒大工程部的要求,19#栋,15-19轴交A轴外阳台,19-22轴交B轴阳台,阳台的线条做部分二次浇捣,其余阳台一次浇捣,进行效果对比。请贵单位把已经报废的19#栋,15-19轴交A轴外阳台19-22轴交B轴阳台铝模板,发项目部。4.2020年6月15日,越秀公司授权代表聂席军、郭慎谦以恒大悦珑台项目部的名义向品维公司发送《铝模板确认单》,载明:株洲恒大悦龙台二期18#、14#、15#栋铝模板,已经深化设计并开始组织生产。19#铝模板已经运到施工现场。12#、13#、17#栋铝模板在设计。应恒大总工室的要求:所有优化的剪力墙,都要求进行结构拉缝。应贵单位要求根据施工图纸,对结构拉缝进行深化铝模板设计,生产。19#栋的结构拉缝塑料压槽板,请现场安装。5.2020年6月26日,品维公司回复的《工作联系函》中载明:贵方2020年6月15日关于恒大悦珑台项目19#、15#、14#、18#、12#、13#、17#所有优化剪力墙都要求进行结构拉缝的工作联系函我司已收悉。对于贵方来函中提出的要求,我司无异议。现我司需要重新整改已经拼装好的15#楼,19#已经发至施工现场,需现场安装,因贵方在图纸答疑与底图确认时均未提出优化剪力墙位置需要进行结构拉缝,我司设计部根据一般项目情况未给结构拉缝位置增加压槽,故19#、15#楼增加压槽费用由我司与贵方各承担一半,19#楼、15#楼此次增加压槽共计716m(358*2,相见后附清单,19#同15#),按50元/m收取费用,19#、15#共计收费17,900元(716m*50元/m÷2=17,900元)。此费用于总结算后与尾款一起支付。
其他往来函件:1.2020年6月19日,越秀公司向品维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鉴于19#、15#验收时贵司生产现场情况非常不理想,15#楼梯、吊模、飘台均未完成拼装即通知我司验收,19#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缺料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司工作与施工进度。且关于验收与预拼装我方多次与贵司沟通,贵司仍无法按时交货,现我方要求贵司于2020年6月24日前完成14#生产、拼装与验收,2020年6月28日前完成18#生产、拼装与验收事宜,逾期导致工地无法施工的一切费用由贵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恒大方罚款、塔吊、钢筋、现场管理、工人因无工作要求加价、赔偿等)。另12#、13#、17#也请贵司在图纸确认后30天内完成生产、拼装与验收,配合我司施工进度。若此三栋楼逾期,逾期处理方式与上述14#、18#楼一致……2.2020年6月29日,品维公司对此进行了回复:贵方2020年6月19日关于恒大悦珑台项目18#、14#、12#、13#、17#拼装与验收的工作联系函我司已收悉。因我司内容原因导致出货延迟进而影响贵司施工进度,我司对此深表歉意。现我司已进行调整,对各楼栋交期安排如下:14#完成生产与预拼装并验收为7月11日,18#完成生产与预拼装并验收为7月16日,12#、13#、17#完成生产与预拼装并验收为图纸确定后30天。我司一定竭尽全力赶工生产,力求将贵司影响降到最低。3.2020年7月29日、8月2日、8月23日、8月26日,越秀公司向品维公司发送《现场确认单》,书面告知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铝模板进场退场情况:1.19#第一车、第二车、第三车、第四车铝模材料分别于2020年6月4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发货,越秀株洲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5日、6月7日、6月8日、6月9日签收。品维公司的汪新军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3月5日对19#进行了退场验收,并在《铝模板进退场数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15#第一车、第二车、第三车、第四车铝模材料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6月26日、6月27日、7月24日发货,越秀株洲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25日签收。2021年3月29日,品维公司汪新军、郭建光对15#进行了退场验收,并在《铝模板进退场数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3.14#第一车、第二车、第三车、第四车、第五车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8月3日、8月3日、8月4日、8月5日发货,越秀株洲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8月3日、8月4日、8月5日、8月6日签收。2021年5月1日,品维公司汪新军对14#进行了退场验收,并在《铝模板进退场数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4.18#第一车、第二车、第三车、第四车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0日、8月20日发货,越秀株洲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8月20日、8月21日、8月22日签收。2021年5月10日,品维公司汪新军对18#进行了退场验收,并在《铝模板进退场数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5.2021年3月15日,品维公司授权代表汪新军与越秀公司代表郭建光签订了14#、15#、18#、19#《铝合金模板完成首三层交接书》。
12#、13#、17#栋的情况:2020年5月18日,越秀株洲分公司与品维公司就12#、13#、17#栋的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签订了《恒大悦珑台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JXPW20200518),该合同内容与双方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恒大悦珑台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内容基本一致。越秀公司将12#、13#、17#栋的全套施工蓝图等资料于2020年4月14日与14#、15#、18#、19#栋的资料一起通过邮箱发送至品维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品维公司支付预付款,品维公司未进行12#、13#、17#栋铝合金模板的深化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越秀株洲分公司与品维公司与签订的《恒大悦珑台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对品维公司所主张的尚欠租金1,769,194元及变更费用62,713元无异议,合计1,831,90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品维公司是否逾期交货?若逾期交货,违约金如何计算?二、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是否逾期使用案涉租赁物?三、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深化设计,双方对深化设计确认后,开始进行配模、生产”和“深化设计图纸双方签字确认后30天内供货”“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需延长设计期限的,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铝合金模板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甲方变更设计方案”,本案中,合同暂定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3,349,194元*30%=1,004,758.2元,越秀株洲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品维公司铝模款100万元,虽尚差4,758.2元的预付款未付,但因未付款项仅占应付金额的0.47%,结合品维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将10万元定金原路退还,未扣除下差款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品维公司与越秀株洲分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将预付款金额变更为100万元,故越秀株洲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预付款支付义务。越秀公司于2020年5月3日同意15#、19#栋铝模深化设计方案,于2020年5月22日同意14#、18#栋铝模深化设计方案。之后,越秀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对铝模深化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因变更设计方案,品维公司有权将交付期限相应顺延。另合同约定“深化设计图纸双方签字确认后30天内供货”,品维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回复“对于贵方来函中提出的变更要求,我司无异议”是一种对变更设计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品维公司应于2020年6月29日之前供货。案涉合同约定“单栋总租赁期为8个月,起租日自乙方按甲方要求配置模板全部运到工地经甲方签收之日起算”,19#最后一车于2020年6月9日签收,15#最后一车于2020年7月25日签收,14#最后一车于2020年8月6日签收,18#最后一车于2020年8月22日签收,因此,品维公司15#迟延交付26天,14#迟延交付38天,18#迟延交付54天,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铝合金模板的,每日应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设备租金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收取上述违约金外对乙方罚款合同金额的20%作为补偿”,因此,品维公司14#迟延交付38天向越秀公司支付违约金822,150元*0.2%/天*38天+822,150元*20%=226,913.4元,15#迟延交付26天向越秀公司支付违约金842,348元*0.2%/天*26天=43,802.1元,18#迟延交付54天向越秀公司支付违约金842,348元*0.2%/天*54天+842,348元*20%=259,443.2元,以上合计530,158.7元。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因此要求品维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2,618,474元,一审法院认为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损失远远低于530,158.7元,故一审法院对超过530,158.7元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关于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主张品维公司在拼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铝模板的拼装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品维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为主。本案中,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无证据证实品维公司拒绝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因此,一审法院对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主张品维公司在拼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品维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12#、13#、17#栋,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应先行支付品维公司12#、13#、17#栋预付款,因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未支付品维公司预付款,故品维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无权向品维公司主张未交付铝合金模板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合同约定“起租日自乙方按甲方要求配置模板全部运到工地经甲方签收之日起算”“单栋总租赁期为8个月”“工程租赁期内如遇春节则另增加30天免费期”,因案涉租赁遇春节,因此租赁为9个月。其中19#,越秀株洲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签收最后一车,品维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3月5日对19#进行了退场验收,租期未超过9个月;15#,越秀株洲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签收最后一车,品维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对15#进行了退场验收,租期未超过9个月;14#,越秀株洲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签收最后一车,品维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对14#进行了退场验收,租期未超过9个月;18#,越秀株洲分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签收最后一车,品维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对18#进行了退场验收,租期未超过9个月。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品维公司主张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逾期使用案涉租赁物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尚欠品维公司租金、变更费用合计1,831,907元,扣除逾期交付违约金530,158.7元后,下差金额1,301,748.32元。一审法院认为,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变更费用,品维公司亦存在逾期交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规定,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301,748.32元为基数,自品维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根据案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金额产生的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三收取逾期支付利息”,为日万分之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越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品维公司租金、变更费用1,301,748.32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301,748.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品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越秀株洲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18元,由品维公司负担7,656元,越秀公司、越秀株洲分公司负担23,56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7,747元,减半收取13,873.5元,由越秀株洲分公司11,100.5元,品维公司负担2,773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对铝合金模板逾期交付时间是否认定正确,是否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逾期罚金是否超过诉讼请求。第一,一审按照双方同意深化设计图确定的时间计算供货开始时间,最后送货签收时间计算逾期交付铝合金模板时间正确。第二,因品维公司逾期交付,导致越秀株洲分公司损失,理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金等均是填补损失的约定,故一审法院根据逾期交付的时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损失的大小认定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并不不当,品维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罚金超出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虽然品维株洲分公司逾期交付铝合金模板,但越秀株洲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和事项,一审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第四,虽然双方就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付款等问题进行协商,可以豁免该段时间的逾期付款责任,但一审根据核算越秀株洲分公司还应当支付租金,故一审以核减后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其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1元,由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93元,由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担277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羊 敏
审 判 员 卢飞虎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河
书 记 员 贺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