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南颂。
被申请人:胡继红,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胡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2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胡继红名下银行存款98万元进行了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胡继红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胡继红名下银行存款98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