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283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南颂。
被告:胡继红,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胡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后,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