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283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南颂。

被告:胡继红,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胡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后,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