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465号之一
原告:河北天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铁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超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雄雄,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南颂,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天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品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天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计2154元,保全费1522.62元,均由原告河北天昌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俊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喻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