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952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X,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冯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谭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冯某、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计1564.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X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