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952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X,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冯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谭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冯某、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计1564.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X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