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421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舒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舒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