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7205号
原告:陈某,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某有限公司徐州某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国网某有限公司徐州某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