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

8747某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8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住址徐州市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简称国网徐州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7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网徐州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7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