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7554号
原告:***,男,199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综合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9日,汉族,该局办公室主任,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2020年12月22日,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徐州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