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02民初454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0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