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

陈某某、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2民初1104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40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