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云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2执保25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湘潭云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江冶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云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裁定,该案(2020)湘0382民初423号民事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保全,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湘潭云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依据(2020)湘0382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以3887053.56元为限对湘潭云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银行存款3887053.56元。202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湘0382民初423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该裁定解除对湘潭云萃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2民初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王伟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