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执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港新安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扬帆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星马村(新港开发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227529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扬帆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通仲调字第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5123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扬帆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233778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和保全费34559元,承担执行费27523.39元。其后,被执行人浙江扬帆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扬帆集团股份有限自动向本院支付款项三次,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先后领取执行款24万元、18万元和42万元,三笔共计84万元。2017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9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