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782民初2799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武夷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某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