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6627号
原告:**,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崇远路333号58幢。
法定代表人:徐亮。
原告**与被告湖滨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宇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瑶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