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3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
法定代表人:安保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赣榆宏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红旗大厦门面**。
法定代表人:邱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男,系公司职工,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诉人江***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赣榆宏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上诉人江***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