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343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1座5-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