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343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1座5-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