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553号
原告:潍坊昊宇洗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坊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建,主任。
被告: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龙鼎大道0号,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1座5-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昊宇洗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山东高速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潍坊昊宇洗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昊宇洗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潍坊昊宇洗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