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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4211号 原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