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53927号
原告:辽宁汇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三期回迁楼15号楼2号门市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顺市顺城区恒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88弄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汇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汇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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