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3执3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言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237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60,991.26元;2、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60,991.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2月10日起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10日为20,400.76元);3、返还质量保证金79,684.84元;4、补偿保全费4,454.22元,保全担保费1,180元;5、支付仲裁费21,343元(案件受理费16,418元,处理费4,925元)。该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汉南区,且关联案件在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为统筹执行需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鄂01执2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司法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反馈和控制情况如下:
1、本院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若干,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合计40963.83元(扣缴执行费507元,剩余40456.8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反馈有车牌号为鄂AXXX**的车辆。
3、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反馈有位于汉南区某小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若干。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地址不详,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已初步达成和解意向,因公司内部程序问题,暂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2、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某”项目为“保交楼”项目,其管理权、处置权已交由某专班,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汉南区某项目,经查询已无可售房产。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该车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且未被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司法惩戒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控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026年4月21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已执行到位40456.83元。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状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未实现债权;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2378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穗仲案字第2378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