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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552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9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言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