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7227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言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东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