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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公司、东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7227号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言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某公司与被告东台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