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巨福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昌隆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273318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位于眉县,且该案在诉前已由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仲裁委员会(2024)宝仲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指定由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