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3055017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区福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渭仲案字第17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5500.94元,执行费1483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本案执行费148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普石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