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区福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纪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中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市同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4号院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9490982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同益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宝仲调字第27号仲裁调解,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1824元,执行费1311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宝鸡市同益工贸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标的1071824元至其名下兴业银行账号为45803010********账户,本院依法扣划并已全部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另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费13118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5)陕03执1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