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巨福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昌隆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273318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宝仲裁字第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232532.8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