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2执288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优粤不锈钢直销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卧龙辰跃商贸中心院内东A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ALAR4P。
经营者:***,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巨福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7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4)陕030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优粤不锈钢直销店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34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