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26民初942号
原告:***(曾用名***),男,生于1955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7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岐山县,系原告***侄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XXXX。(缺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共计441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了眉县东圣小区建设项目,2018年3月,被告工作人员找到原告,让原告给其东圣小区项目看护工地,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600元/月,食宿全包。原告从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一直在被告的工地看护项目现场。原告在向被告主张工资时,被告均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绝。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的工地看护项目场地,尽心尽责,现该工程已于2020年6月结束,并且也实际交付给甲方单位。但被告却毫无诚信可言,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至今,同时原告多次前往被告所在地要求其支付工资,产生大量花费,但每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万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和质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源公司承接眉县东圣小区建设项目。2018年3月,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给其东圣小区项目看护工地,一天24小时待在工地看门,逢年过节也在,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600元/月,一个月31天时就多加一天工资,有时补助电话费50元,以工资结算表为准。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原告一直在被告的工地看护项目现场。2020年1月21日,被告万源公司项目部主管人员***结算原告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共计36173元。2021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44173元(36173+8000),其中含原告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工资8000元(1600元/月×5月),付款申请单上有被告工地相关主管人员***、***、***的签名。后经原告及亲友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算单、付款申请单、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原告给被告东圣小区项目看护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自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在被告眉县东圣小区建设项目看护工地,被告就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原告诉讼请求有结算单、付款申请单、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4173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4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0元,由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903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