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426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