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504民初61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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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