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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久上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川1504执709号 某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15民终17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4)川15民终174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103534.37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二、缴纳执行费13435.34元。 开户银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宜宾柏溪支行 账户名称:叙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某有限公司(XXX)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叙州区某 联系电话:XXX 本院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邮编:644000 附:风险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