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3民初2099号
原告:杭州琴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3号大街209号1幢B1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MA2809R39R。
法定代表人:罗瑶尚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霞,公司职员。
被告:中共湛江市霞山区委宣传部,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803007096519H。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杭州琴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湛江市霞山区委宣传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审理,并于7月26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没有向本院交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没有缴纳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琴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文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华盛
书 记 员 廖洁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