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924号
原告:南京恩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C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乐普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4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
原告南京恩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普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恩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恩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恩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