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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鸿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753号之一
原告: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刘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