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4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42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1601-16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冰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7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2元,减半收取3,356元,由上诉人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英
审 判 员 申智
审 判 员 杨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骞
书 记 员 胡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