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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鸿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753号之二
原告: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刘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万思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