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恒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勇。
被执行人湖南宏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2民初10222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宏鼎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骐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