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Wu。
被申请人:苏州盛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云,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盛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苏050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60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担保已达到苏州盛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标的额,故对***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