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法院依法向其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志霞
审判员*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