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03号 申请人: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新城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衡有贵,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小纪支行的存款(账户:1016********)2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