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恢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新城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柏有发,总经理。
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26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有存款20195元。上述存款已划拨,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23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保全费1770元,已执行到位20195元,剩余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