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0402执308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6046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汇溪大厦23层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8464121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云南玉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双方于2006年12月29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二、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14日前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自愿以未还投资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75%计算支付云南玉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6302元,减半收取计13151元,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0年11月14日前支付给云南玉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1995000元,并以19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75%计算支付云南玉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为399124.69元)。应交执行费263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2420465.6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玉溪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3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