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125号
原告:沈阳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
本院在审理沈阳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沈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