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203执恢989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企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企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包头市企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昆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